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08民初705号
安徽星美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芜湖湾里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星美门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安徽星美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芜湖湾里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2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6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2月24日起计算至上述质保金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20元,由安徽星美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