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08民初1036号
佘晓虎:
原告袁成钢与被告佘晓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成钢起诉: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贰万陆千元整(总欠款叁万肆仟元整,其中2020年1月返还叁仟元,2021年2月返还伍仟元整,都是微信转账)。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