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08民初1082号
程胜红:
原告江少凤与被告程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江少凤起诉: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向原告支付以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