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08民初602号
高守德、杨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杨世能与被告高守德、杨丽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撤销高守德放弃其在三山区龙湖新城南9#楼1单元1002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20)芜湖市不动产权第0988809号]中所享有财产份额的行为;二、驳回杨世能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60元,由高守德负担。
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