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08民初1878号
潘礼先:
我院受理原告马国兴诉被告潘礼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潘礼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马国兴货款29671元,并承担以该款为基数,自2022年9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1.5倍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马国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08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