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08民初1004号
章咏华:
我院受理原告程慧敏诉被告章咏华、王海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9月12日签订的《芜湖市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章咏华、王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程慧敏未完工部分的房屋装修工程款27546.84元、违约金5160元及租金损失4000元和律师代理费5000元,共计41706.84元。
三、驳回原告程慧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5元,由原告程慧敏负担165元,被告章咏华和王海涛共同负担800元;评估费4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章咏华和王海涛共同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08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