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08民初1744号
焦芮:
我院受理原告潘小龙与被告焦芮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不准予潘小龙与焦芮离婚。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08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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