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08民初1911号
何元龙:
我院受理原告江桂花与被告何元龙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准予江桂花与何元龙离婚。二、共同生育子女何雨婷、何雨雪由何元龙抚养,江桂花每月支付何雨婷、何雨雪抚养费各800元,分别至何雨婷、何雨雪年满十八周岁;抚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分别于当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支付。三、江桂花对何雨婷、何雨雪享有探望权,具体探望时间江桂花与何元龙自行协商确定。四、驳回江桂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08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