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08民初1735号
刘长都:
我院受理原告王飞诉被告刘长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刘长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王飞借款本金16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元,由刘长都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皖0208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