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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变更监护权,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发布日期:2023-03-23作者:管理员来源: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新时代对人民法院提出的更高要求。

【案情简介】

近日,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件。该案中申请人A某、B某系被监护人C某之祖父母,被申请人D某系C某之母亲。C某父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C某母亲D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目前仍处于强制医疗状态。A某、B某认为D某作为C某的法定监护人,长期住院治疗,无抚养和监护子女的能力,且C某自出生后一直由A某、B某实际照料及抚养,故诉至本院申请变更监护人。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依法支持变更监护申请,判决C某的监护人由D某变更为A某、B某。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当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终止。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强化父母在未成年人监护体系中首要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家庭、社会、国家三位一体的多元监护制度体系。同时民法典规定了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本案C某母亲已丧失监护能力,法院支持变更监护权,并指定C某的祖父母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C某的身心健康成长,最大程度地保护了C某的合法权益。


供稿:民事综合团队 王鹏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