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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说身边事】儿子非亲生,男方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23-03-31作者:管理员来源: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日,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一位父亲发现抚养多年的儿子竟然不是亲生的,遂将妻子诉至法院,要求与其离婚,并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金返还多年来的抚养费。

基本案情:

向先生和王女士通过网络聊天相识,2017年7月,向先生和王女士步入婚姻殿堂,先后生育两个儿子。本是幸福快乐的一家四口,直至2021年某一天,向先生无意间发现妻子和别人暧昧信息,让向先生心生怀疑,遂委托相关机构做亲子鉴定,经鉴定,排除了向先生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这对于向先生来说如同晴天霹雳,和自己同床共枕的妻子出轨,连自己疼爱的小儿子也非亲生,他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金和返还多年来的抚养费。

调解过程:

调解员收到案件后,分别与双方进行了电话沟通,得知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就精神损害赔偿及抚养费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决定将双方约至法院调解,通过换位思考等心理疏导工作,缓和了当事人的对立态度,并对王女士释法明理,强调夫妻间因配偶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如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失,受害人享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经过调解员反复沟通,向先生和王女士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王女士同意离婚并赔偿向先生15万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官寄语:

 配偶权是因夫妻这一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它规范和约束着夫妻的行为。配偶权表现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育子女、日常家事代理、相互陪伴、忠实和帮助等因配偶身份所取得的身份利益,配偶权如果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失,受害人享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家庭生活不是法外之地,如存在侵犯配偶权的情形并对对方造成损害,需承担赔偿责任。家是温馨的港湾,是爱和欢乐的殿堂,夫妻双方应互相关爱、互相包容、互相支持,共同建立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

 

供稿:立案庭 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