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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说身边事】新物业要进驻,老物业拒绝交接,法院:限期移交材料并承担违约金

发布日期:2023-07-20作者:管理员来源: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日,芜湖三山经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芜湖A小区业委会苏芜湖B物业公司物业合同纠纷一案,A小区业委会以B物业公司在与其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后拒绝与新物业公司交接导致其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移交物业材料并承担损失、违约金。

芜湖三山经开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即便A小区业委会未曾向B物业公司移交过小区业主一户一档名册资料、公共区域公共部位的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和维保清单、小区消防和自动报警系统清单,B物业公司在提供服务期间理应建立相关档案,掌握业主信息,在其服务期间对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进行记录,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故B物业公司应当移交业主一户一档名册资料、公共区域公共部位的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和维保清单及小区消防和自动报警系统清单及服务期间业主所有交费台账、公共收益台账以及与第三方签订的涉及公共收益开支的全部合同。B物业公司经政府相关部门多次通报后仍未能较好履行合同义务,给A小区业主生活带来一定影响,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该院酌情支持B物业公司给付A小区业委会损失、违约金共计50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官说法:老物业公司应当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老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终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老物业公司仍负有物业交接的义务,老物业公司未能积极全面履行交接义务直接撤场给小区业主造成的损失,老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综合审判庭 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