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8民初1571号
王善如、李海侠、南京途发物流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善如、李海侠、第三人南京途发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善如、李海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0861.04元,利息986.7元,罚息6170.32元,复利208.71元,共计人民币38226.77元,并自2023年6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30861.04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986.7元为基数);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牌号苏A63X6K,车架号LS1D221B9H0000810)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皖0208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承办人:戴 斌
办公电话:戴斌:0553-3918061;胡宗正:0553-3918757;郑欢峰:0553-3918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