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8民初1826号
朱超南、苏静、南京市江北新区朱超南货运部:
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超南、苏静、第三人南京市江北新区朱超南货运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朱超南、苏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7678.55元,利息3305.54元,罚息15080.11元,复利0元,共计人民币66064.20元,并自2023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47678.55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3305.54元为基数);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牌号苏A20V3H,车架号LSVD76A40JN148118)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皖0208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承办人: 郑欢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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