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8民初1830号
赵刘里、陈晓红、赵俊清(厦门)物流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刘里、陈晓红、赵俊清(厦门)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刘里、陈晓红、赵俊清(厦门)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3830.54元、利息1868.07元、罚息4527.94元、复利294.69元,共计人民币40521.24元,并自2023年6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33830.54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1868.07元为基数)。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牌号闽D7FU26)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皖0208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承办人: 郑欢峰
办公电话:戴斌:0553-3918061;胡宗正:0553-3918757;郑欢峰:0553-3918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