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8民初2342号
王万震:
我院受理原告陶方莲与被告王万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按年利率18%支付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期间的利息3600元(暂计至9月8日);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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