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8民初2027号
孟超:
本院受理原告汪福道与被告孟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孟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汪福道劳务费10500元,并承担以10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元,由孟超负担。
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