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8民初2364号
肖遥:
原告吴海亮与被告肖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海亮起诉: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6427元(暂计算2023年7月5日至2023年10月30日,后期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146427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