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8执恢183号
高恒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丽与被执行人徐谋龙、高恒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皖0208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8执恢183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一、将被执行人徐谋龙、高恒兰共同共有的位于原芜湖市三山区香江比华利山庄21#楼2单元705室不动产作价39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贺丽抵偿被执行人徐谋龙、高恒兰所欠申请执行人贺丽的借款146259.24元(流拍价为390000元,扣除抵押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优先受偿的债权243740.76元)。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贺丽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自行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