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8民初1901号
芜湖鑫隆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远景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鑫隆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原告芜湖远景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鑫隆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0日签订的《产品订购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终止;
二、被告芜湖鑫隆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芜湖远景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已付款7950元;
三、驳回原告芜湖远景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之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元、保全费209元,合计483元,由原告芜湖远景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41元,被告芜湖鑫隆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242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皖0208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