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8民初2090号
刘以兰:
本院受理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刘以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元及财产保全费70元,合计208元由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8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