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8民初2395号
叶华:
我院受理原告朱昌琴与被告叶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昌琴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叶华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10000元整及其逾期利息2085.14元(按照分段年利率),共计12085.14元整。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叶华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2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