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8民初2343号
邓道钦:
我院受理原告桂姣艳与被告邓道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桂姣艳起诉:1.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25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简转普)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4年1月29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