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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8执1147号朱再洋执行材料送达公告(失信、限高)

发布日期:2023-12-11作者:管理员来源: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208执1147号

朱再洋: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刘青与被执行人朱再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皖0208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8执1147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

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失信决定书》主要内容:

程胜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