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8民初2090号
刘以兰:
我院受理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刘以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如下:
一、撤销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皖0208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