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8民初2110号
谷生云:
我院受理原告叶名传与被告谷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谷生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叶名传借款本金49569.99元;
二、驳回叶名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叶名传负担11元,谷生云负担1039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8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