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8民初2488号
姚继东:
我院受理原告吴海亮与被告姚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海亮起诉:1. 判决姚继东归还吴海亮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4608元(暂计算2023年3月30日至2023年10月7日,后期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姚继东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4年2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