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8民初2208号
毛有萍:
本院受理原告刘文明与被告毛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毛有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刘文明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元,由毛有萍负担。
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