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8民初2115号
王红丽、韩新亚:
我院受理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诉被告王红丽、韩新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王红丽、韩新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2020年7月至2023年8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928.98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8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