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8民初2385号
高双菊:
原告桂万书与被告高双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桂万书起诉: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的诉讼费由法院依法判决。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5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