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8民初1721号
王元龙、王元兰: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福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元龙、王元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王元龙、王元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芜湖福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3958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8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