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8民初2113号
张立:
我院受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被告张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张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物业服务费13488.12元(2011年1月份至2022年6月份)。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8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