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8民初2107号
王胜利:
我院受理王云龙诉被告王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胜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云龙借款本金8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3年10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王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王云龙负担100元,被告王胜利负担1700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皖0208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