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8民初2094号
黄芳丽、俸玮玮、刘丽娜、潘婷婷:
我院受理原告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理军、黄芳丽、俸玮玮、刘丽娜、潘婷婷、刘国永、广西南宁兴弘运输有限公司、广西南宁通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理军、黄芳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 1667830.04 元及利息52474.82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后期利息以1667830.04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刘理军、黄芳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万元;
三、被告俸玮玮、刘丽娜、潘婷婷、刘国永、广西南宁兴弘运输有限公司、广西南宁通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分别对被告刘理军、黄芳丽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被告俸玮玮、刘丽娜、潘婷婷、刘国永、广西南宁兴弘运输有限公司、广西南宁通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理军、黄芳丽追偿;
四、驳回原告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之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986元,由原告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被告刘理军、黄芳丽、俸玮玮、刘丽娜、潘婷婷、刘国永、广西南宁兴弘运输有限公司、广西南宁通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4486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皖0208民初20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