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8民初2326号
王国飞:
我院受理原告徐亚东与被告王国飞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王国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徐亚东服装加工费4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之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国飞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皖0208民初2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