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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8民初2177号重庆市坤择建材有限公司、胡智莹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27作者:管理员来源: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08民初2177号

重庆市坤择建材有限公司、胡智莹:

我院受理原告方叶春诉被告重庆市坤择建材有限公司、胡智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重庆市坤择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方叶春借款本金65万元,并承担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2022年4月13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的利息,以及以借款本金4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2022年5月6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的利息;二、胡智莹对重庆市坤择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方叶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8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