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8民初2540号
俞早山:
原告李本跃与被告俞早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本跃起诉:1、判令被告人支付原告借款15万元,利息30.725万元,(自2012年8月9日至2020年8月8日止,共计96个月(月利息2%),利息28.8万元,2020年8月9日至2023月12月6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利息1.925万元),合计本息45.725万元(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响水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