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8执2311号
芜湖艺维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骆正山与被执行人芜湖艺维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皖0208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8执2311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艺维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款7387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