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8民初2561号
何红春:
我院受理原告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红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3676元、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水费36元,合计371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之日起至实际交纳欠缴的物业费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年利率10%,暂计算至2023年1月31日为181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3893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