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8民初2496号
查君云:
我院受理原告许友龙与被告查君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友龙诉讼请求:1、判令查君云立即归还许友龙欠款99000元及占用该资金期间利息(利息以9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从2011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2023年10月23日止,总计43181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保全费等由查君云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2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