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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说身边事】善用居住权 巧解离婚案

发布日期:2024-01-12作者:管理员来源: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日,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通过为离异后无住所的一方当事人设立居住权,保障其住有所居。

肖某与桂某结婚二十多年,育有一子,现已成年。近年来,两人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肖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离婚。调解过程桂某也认同感情破裂同意离婚,但双方就房产问题分歧较大,僵持不下。后经调解员多次协调,双方一致同意将房产赠与孩子。肖某要求必须保障其有地方居住。针对肖某的诉求,调解员进行了认真分析,认为保障当事人居住权的诉求正当合理,应予以保护。调解员从法多角度进行劝说,双方就保障肖某的居住权达成协议并配合肖某完成了居住权登记。至此,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也得以顺利化解。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法官说法:这是三山经开区法院第一次通过设立居住权来妥善化解离婚纠纷的成功案例,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为解决婚姻、继承等家庭内部纠纷提供了全新的解决思路,依法保障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让群众“居者有其屋”,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立案庭 付少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