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8执1363号
刘宏志:
本院受理综合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刘宏志诉讼费一案中,我院依法作出的(2023)皖0208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8执1363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
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失信决定书》主要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