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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说身边事】税款征缴有障碍,法院助力保税收

发布日期:2024-02-23作者:管理员来源: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龙年伊始,国家税务总局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税务局(以下简称三山国税局)就向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打来了感谢电话,原来,在该院多次主持工作下,安徽某公司已向该税务局缴纳了三百余万元的税款,国家税收依法得以保障。

看似圆满的结局,过程却有些“艰辛”。

安徽某公司系三山国税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根据税务系统调查显示,2016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安徽某公司应缴纳税款六百余万元。安徽某公司在多次收到三山国税局送达的《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后,仍未能缴纳上述税款,三山国税局采取了强制措施亦未果,导致国家税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而另一边,安徽某公司与某建设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生效判决,由某建设公司支付安徽某公司货款三百余万以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得知这一消息的三山国税局,当即于2023年8月向某建设公司发出《协助税收征收提示函》,提示该公司履行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收的义务,协助三山国税局完成对安徽某公司欠税追缴工作。

不料,2023年9月,安徽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共同向某建设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书称安徽某公司已将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对某建设公司享有的债权不可撤销的转让给上海某公司,上海某公司成为上述判决确定的对某建设公司所享有的的一切权利和权益的唯一权利人,履行金额合计为三百余万。

原本看到一丝曙光的三山国税局,此刻又遇到障碍。三山国税局认为安徽某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存在具有逃税的主观故意,导致国家税收流失。一纸诉状将安徽某公司、上海某公司告至三山经开区法院,主张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

庭审中,三山国税局与上海某公司围绕是否存在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税务局是否有权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为了使案件事实更加清晰明朗,承办法官依职权调取了与债权转让有关的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公证书、债权转让协议等材料,以查明安徽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的实际金额,特别是安徽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要求上海某公司对此做出详细说明。本案经过两次庭审,在承办法官的多次沟通之下,上海某公司最终同意放弃案涉债权。

得知上海某公司的态度后,为妥善化解此案,保障国家税收,承办法官及时通过线上组织各方进行协商,各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即上海某公司与安徽某公司自行撤销双方的债权转让协议,并对某建设公司进行通知,且由安徽某公司指定某建设公司向三山国税局缴纳税款三百余万,作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龙年春节刚过,某建设公司即按照通知要求,代安徽某公司向三山国税局缴纳相应税款,该案也得以顺利解决,于是便出现了文章开头那幕。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作者:民事综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