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8执2227号
余友奎: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强光金与被执行人余友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作出的(2023)皖0208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8执2227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友奎所有的价值16416.22元的财产(其中本金16000元、利息272.77元自2023年6月1日起至暂计算至2023年11月23日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执行申请费143.45元)。
《执行裁定书》之一主要内容: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余友奎名下车牌号为皖BM5983五菱牌车辆一部。
《执行裁定书》之二主要内容: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余友奎名下车牌号为皖NEE542嘉陵牌车辆一部。
本裁定立即执行。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