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执法司法创优年】判后答疑促和解 自动履行化纷争

发布日期:2024-04-30作者:管理员来源: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杨某经销某公司生产的农机产品,双方签订了《销售合同》。同时,某公司委托杨某为农机用户提供农机补贴办理服务,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合同履行过程中,农机补贴额度出现政策调整,某公司的业务员向杨某提供《对账函》(加盖某公司印章),确认杨某欠付货款553000元,同意在未付货款中扣除与农机补贴有关的费用等,杨某仍需支付438300 元。后杨某偿还了408300元,某公司诉至法院,以公司高管不知情为由否认《对账函》真实性,要求杨某偿还货款144700元

该案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法官多次组织调解,但双方始终对与农机补贴有关的费用僵持不下,导致调解未成,遂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宣判当日,某公司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服,声称要上诉。法官详细询问上诉理由后,细致耐心讲解该案裁判思路和证据规则。某公司考虑上诉风险及成本等因素,决定主动让步,次日便与杨某达成了和解协议,杨某一次性付清款项。

法官通过判后答疑,不仅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裁判内容及结果,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又促使当事人在判后达成和解,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商事综合团队 吴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