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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说身边事】道路施工致骑车摔伤,谁来担责?

发布日期:2024-05-09作者:管理员来源: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骑电动车出门经过施工路段时摔伤遇到这种情况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2024年1月19日傍晚,李某酒后骑电动车在回家途中经过芜湖三山某广场,撞到道路中的道闸水泥墩而摔倒,造成李某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事故。事故发生后,附近巡逻的保安发现倒在地上的李某并报警,警察赶到后联系120急救将李某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李某面部多处骨折,需要住院治疗。

经查,事发道路中的水泥墩,是某公司准备设置的道闸的基础,长宽约60厘米,高约30厘米,四周分别设置了4个反光锥桶。

李某认为,某公司在路面施工现场未设置有效的安全警告防护标志,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某公司因过错对李某的民事权益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双方就赔偿事项协商不成,李某提起诉讼。

三山经开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派特邀调解员对该案进行了诉前调解,后双方达成和解,由某公司承担部分责任,并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相关法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施工单位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施工一定要规范管理,在施工范围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保障他人安全。此外,市民自身也应尽安全注意义务,在路过施工路段时注意观察警示标志和地面情况,谨慎通行,避免自身人身财产受损。

 

作者:立案庭 昂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