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执法司法创优年】独自照顾家庭十余年,男子离婚获补偿

发布日期:2024-06-27作者:管理员来源: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日,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

牧某(女)与汪某(男)于2002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牧某在2010年前后,离家去南京工作,长期不回家,只是假期回芜湖探望儿子,而汪某独自在芜湖照顾家庭,并抚养儿子至今。牧某表示与汪长期分居两地,感情逐渐淡薄,直至彻底破裂。2022年11月,牧某曾提起离婚诉讼,经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牧某又再次起诉离婚,汪某则表示牧某长期对家庭不管不问,未尽到家庭责任,要求牧某给予一定的补偿。

承办法官在了解双方争议后,及时与牧某进行沟通,对其予以释法明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牧某内心也明白汪某对家庭的付出,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由牧某给予汪某家务补偿39000元。调解当天,牧某将39000元补偿款一次性给付汪某,双方自愿解除了婚姻关系。

经营家庭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的努力,民法典明确肯定家务劳动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旨在倡导公众对家务劳动的认可和肯定,提高家庭内部合理分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民事综合团队 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