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中,有些被执行人明明有履行能力,却以身试法,妄图逃避执行,殊不知已触犯了法律的底线。近日,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一名恶意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实施拘留。
江某与王某离婚后因其婚生子江某某的抚养费问题诉讼至法院,经法院判决确认王某自2019年7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给江某某,判决生效后,王某一直未支付抚养费。
2024年7月9日,江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支付抚养费47200元。
在执行立案当日,执行法官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光大银行有存款5万余元,执行法官立即提起线上冻结申请。
第二日,查控系统反馈冻结金额为零。
执行法官立即致电被执行人王某,王某对转移钱款的行为供认不讳,但辩称转移的钱款不是属于自己的,转账也是因为生活急需。执行法官进一步拘传王某到法院,但王某在电话中谎称自己不在芜湖本地,不方便过来。见王某如此态度,执行法官决定对其进行拘留。
“希望你能明白,你在法院立案后转移银行存款的行为涉嫌拒执罪,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
在多次致电释法明理后,王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主动到法院认错悔改。
“法官,我转走银行存款的行为是不对的,希望你们能网开一面,请不要拘留我。”
王某主动要求与申请执行人江某协商,在法院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王某当场支付钱款10000元,其余分期支付。申请执行人江某对王某转账的行为表示谅解,表示暂不追究其责任。执行法官对王某进行教育后当场对其解除拘留,王某向法官承诺,不会再有类似情况出现,保证后期会及时还款。
作者:执行局 张晓燕